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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是什么

1、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3、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4、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5、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是什么

1、已经交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前提条件。

2、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样的规定主要在于防止“炒卖地皮”,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的消极作用,也便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房产开发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后,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全部符合以上条件,才能向预购人即消费者预售商品房。违反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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