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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7、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9、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10、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房地产税其实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凡是与房地产经济有直接的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我国,房地产税包括房地产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其中房地产税收入在我国,占地方税收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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