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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如何收取

“空置房物业费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全额收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小区内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可以优惠规定标准的15%~30%;办理过户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空置房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如何收取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新规正式生效,关于交纳物业费的规定如下:“物业服务人员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物业费。”客观角度上说,物业服务的主体是整个小区,而非某个业主。还有您在收房时,跟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都会明确标注约定的事项,如果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不交物业费,可视为您违约。

但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的限制,在944条同时做出规定,物业人员不能用停止供电、停止供水、停止供热、停掉燃气等方式进行催收物业费。在新的《民法典》中,不仅规定了物业的服务和物业费缴纳问题,还对小区公共区域的营收归属权再度重申,新规要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利用业主的公共部分带来收入的,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其他部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

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住房空置率超过20%,全国所有空置房加在一起超过7000万套。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规定,2021年这些空置房都必须缴纳“物业费”,不管业主有没有居住!对此,业主应该理解。

(一)已经交付房屋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方式

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二)尚未交付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方式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依据以上法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其计费时间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费时间为准。

(三)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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