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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失业金的申请条件是什么的答案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在职期间所在单位和本人都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在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已满一年;有就业的愿望和要求,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等手续

失业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3)在职期间所在单位和本人都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4)在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已满一年;

(5)有就业的愿望和要求,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等手续。

1992年11月以后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并报入本市城镇户口、档案退到地区后,方可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1、每月1-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人身份的失业职工,本人携带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2份)、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到劳动就业办公室失业保险科进行失业登记。干部身份的失业职工,无需携带档案,但需携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局)提供的证明、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保险科根据失业职工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该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若符合,该失业职工需要向失业保险科提供本人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在一张纸上)。同时失业保险科将通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时间。

3、失业职工按规定时间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规定,失业保险金是有着规范的发放标准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准则,主要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最根本的生活水平。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中关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统筹层次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在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规定。发放标准中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是指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统筹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统筹层次所在地区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与统筹层次所在的地区不一致,以哪个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参照,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

至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主要考虑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项社会保险待遇,它有两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从这一原则出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得工资的最低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容易形成养懒汉的制度,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同时,也不应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不但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正是基于上述各方面考虑,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作了上述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考虑到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应逐步提高,与此相适应,失业保险待遇的水平也应逐步提高,使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可使失业保险金随着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有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失业金也不是说那么好领取的,前提肯定是在失业之前就已经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并且要求此时缴费至少有一年的时间。格外,这里的失业也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在因为自身原因主动离职的情况下,一般是不符合申领失业金的条件。最后,还要求失业人员自身还具有求职的意向,也办理了相应的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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