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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责任

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责任的答案是:当事人承担

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以由他人完成的,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照该规定再次处理。

(1)代执行的义务—般是作为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对不作为义务,如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执行,就不能适用代执行。而且该作为义务还必须可由他人代为履行,有些针对特定人的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有些针对特定人的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则不能适用代执行,如服兵役。

(2)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故意不履行义务。

(3)代执行的他人既可以是执行机关和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执行机关自身。如中国森林虫害防治条例规定:被责令限期根除病虫害者不除洽的,森林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4)执行结束后,由义务人支付代执行所发生的费用。代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告诫、代执行、征收费用。告诫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规定—个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在告诫所设定的期限内,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实际不能履行时,始得代执行。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形势紧迫,也可不经预先告诫和不待期限届满,立即代为执行,这种情况又称“即时代执行”。代执行完毕后,由执行机关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执行费用以代执行的实际支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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