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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具有哪些特征

环境资源法具有哪些特征

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又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环境资源法均拥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

这种综合性主要表现在: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广泛、客体丰富、权利义务涉及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两大领域。

其调整方法既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方法。

资源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

环境资源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

现代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生态问题;现代环境保护工作是一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

环境法主要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矛盾和关系主要以人的整体为一方,以自然环境为另一方。

环境法所支持、保障的环境保护工作,基本上是一种公益事业,是人道主义性质的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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