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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确定其入账价值: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接受捐赠是指企业接受国内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赠予的各类固定资产,入账时应以有关发票或参照市场同类固定资产,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等资料确定其价格,如捐赠的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估计其新旧程度,按其净值记入“资本公积”账户,“资本公积”账户是所有者权益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按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接受现金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

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增资时,应按接受现金捐赠转增资本的数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标签: 捐赠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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