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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公证处公证

民法典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以在公证处公证,不过这不是必要的事情,双方可以根据需求进行决定,是属于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买卖二手房时,要不要进行公证,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

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公证处公证

一、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护照、(港澳台侨胞)回乡证等,港澳办、台办或侨办出具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期房)。

2、内(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房)。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内(外)销商品预(出)售合同(商品房第一次交易)或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

3、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业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房的书面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购房的书面证明,集体企业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购房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董事会同意购房的决议。

4、付款赁证(如已付款)。前手购房合同、契税凭证(二手房)。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公证程序

1、申请与受理:合同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公证机关要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接受办理的决定。审查:公证机关(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审查相关材料,进行其他相关调查,审查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2、出具公证文书:公证上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公证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机关(公证处)盖章、出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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