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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

村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的答案是: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首先,村民委员会首先是农村基层性的组织。村民委员会建立在村,而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的社会,与村民的生产、生活、居住有着直接和密切的联系。

其次,村委会还是一个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或者指定,被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农村的生产经营,可以直接了解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村民委员会对外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政府反映村民意。

再次,村民委员会是实行自治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村民自己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最后,村民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因为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而工会、妇联和共青团是人民群众团体。

村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

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对外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签订土地对外承包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土地对外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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