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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谁决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谁决定的答案是: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有权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件实施。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拘留有三类,分别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负责实施。

1.刑事拘留,顾名思义就是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无权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一般的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4天,延长期限后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85条第2款的规定,刑事拘留决定作出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刑事拘留决定作出后,被拘留人无权提异议,但如果拘留错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权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只有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无权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行政拘留做出后,被拘留人如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司法拘留,是司法机关对违反诉讼纪律的当事人的一种处罚措施,主要是针对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的人或者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做出的强制措施。有权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最高期限为15日。司法拘留作出后,被拘留人如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另外,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旁听人员不遵守法庭纪律,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处以司法拘留。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谁决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了两种留置,一种是指国家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留置决定,我们称之为监察留置。另外一种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我们称之为公安留置。

1.监察留置,是指经监察机关批准将被调查人留在监察机关继续询问的行为。《国家监察法》第22条规定了需要留置的情形,同时《国家监察法》第43条规定监察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集体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碍调查的情形除外。

2、公安留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时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1、刑事传唤,是指对不需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行政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时,因询问查证案情的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24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醉酒状态的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此种情形下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合法的。

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戒严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戒严法》第23条的规定,戒严执勤人员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宵禁结束,并有权对其人身进行检查。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有权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最长可至48小时。

紧急拘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甚少使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的有权实施机关为公安机关,紧急拘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27条、第33条予以规定。紧急拘留的时间最长为24小时。紧急拘留本身不属于追究法律责任,仅仅是为了追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紧急行政强制措施,故它不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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