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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备司令部干嘛的

警备司令部就是宪兵司令部,是驻军较集中的城市设立的,担任军容风纪军车检查等任务的机构,由所在城市的警备区军分区司令机关担当,警备司令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驻地执行警备勤务工作的领导机构,卫戍区、警备区、省军区和上级指定负责警备工作的单位。

警备司令部干嘛的

介绍一下警备司令部的任务?

警备区首脑机关,警备司令部是军务机关,对外挂警备司令部牌子,职责由是当地省军区、警备区司令部的军务部门负责。警备司令部的司令一般并不是该省级军区或军分区的司令来担任,而是由该单位的副司令来担任的,参谋长也不是由本单位的参谋长来担任,而是由本单位的副参谋长来担任。除了二位领导外,警备司令部就再也没有其它首长了,接下来的就是日常办公机构(即军务处、科或军务动员处、科内设置的警备办公室),再下来就是编制的专职或临时兼职的警备纠察连(排)。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警备司令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一节 警备司令部职责

第二节 警备司令部工作制度

第三节 警备执勤人员职权

第三章 维护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任务

第二节 军容风纪检查纠察勤务的组织

第三节 对违反军容风纪军人的处理

第四章 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一节 任务

第二节 军车检查纠察勤务的组织

第三节 对违章违纪军车的处理

第四节 事故的处理

第五章 维护军队声誉和军人权益

第一节 协助地方有关部门查处冒充军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节 制止和纠正损害军队形象的行为

第三节 帮助过往军人解决困难

第六章 执行临时性警备勤务

第一节 任务

第二节 临时警卫勤务

第三节 组织协调驻军参加有关活动

第七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一节 警备分队

第二节 收容所

第八章 对警备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章 附则

附录

附录一 “纠察”臂章式样

附录二 《警备纠察证》式样

附录三 警备执勤肩章式样

附录四 《警备纠察》车辆标牌式样

附录五 《违纪军人通知单》式样

第二章 警备司令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一节 警备司令部职责

第十条 卫戍区、警备区、省军区和上级指定负责警备工作的单位的首长,兼任所在地区警备司令部首长,对辖区内的警备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警备司令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警备工作情况,制定警备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分配驻军警备执勤任务,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实施对外出军人的检查纠察;

(四)组织实施对外出军车的检查纠察;

(五)协助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军车违章和交通事故;

(六)协助地方有关部门查处冒充军人、军车、军办企业或者冒充其他军队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制止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权益的行为;

(七)帮助过往军人解决困难;

(八)组织实施临时警卫勤务;

(九)组织协调驻军参加集会和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十)领导、管理警备分队和收容所,根据警备执勤任务的需要,决定执勤人员携带武器或者警械;

(十一)规定驻军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

(十二)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警备处(科)在参谋长领导下承办警备司令部的日常工作。未设警备处(科)的警备司令部,日常工作由军务装备处(科)承办,对外称警备处(科)。

第十三条 警备分队执行日常检查纠察勤务,由警备司令部按照计划派遣。动用警备分队和装备执行与警备勤务无关的任务,或者动用警备分队以外的部队(分队)执行警备勤务,必须按照中央军委关于部队部署和调动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二节 警备司令部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警备司令部应当建立警备值班制度。

警备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驻军单位以及警备分队的请示、报告;

(二)传达上级机关和首长的命令、指示,检查执行情况;

(三)掌握警备执勤情况,将当日警备工作情况报告首长,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四)接待与警备工作有关的来访人员;

(五)填写值班日记;

(六)承办与警备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 警备司令部根据需要召开驻军单位联席会议,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情况,布置任务,研究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警备司令部应当每半年向上级报告一次警备工作情况。辖区内发生军人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军车事故或者其他重大问题,应当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七条 警备司令部应当每季度向驻军单位通报一次警备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或者特殊情况应当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 警备司令部对警备分队和驻军担负的警备执勤情况应当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警备司令部之间对需要异地核查的问题,可以相互委托,代为查询。

第二十条 警备司令部应当建立值班、军人违法违纪、军车违章、交通事故和勤务派遣等登记、统计制度、健全警备工作业务档案。

第三节 警备执勤人员职权

第二十一条 警备执勤人员依据本条令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在营区以外的军人、军车进行检查纠察;

(二)对外出军人、军车违章违纪行为予以纠正,必要时扣留违章违纪人员、车辆和违禁物品;

(三)对严重违反军队纪律并阻挠纠察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军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四)对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的外出军人,进行盘问和检查;

(五)对损害军队声誉和权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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