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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和交通局的区别

公路局和交通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职能、属性及隶属机构等方面。

公路局和交通局的区别

一、职能

1、公路局的职能是负责相关地区公路的交通规费、征稽管理、规划建设与保养维护等。目前正处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内正在推行管养分离,即管理和养护分离,养护实行企业化运作。

2、交通局的职能主要是负责公路、水运港口及航道、地方铁路的运输行业管理、交通规费、征稽管理、规划建设与保养维护等。个别地区实行大交通管理,把铁路和民航也纳入其中。

二、单位属性

1、公路局属于行政机关,是处级事业单位。

2、交通局属于行政单位,是公务员编制。

三、隶属机构

1、公路局是交通局的下属单位,受交通局领导。

2、交通局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行政管理,属于市政府直接领导的一级单位。

公路局和交通局的区别是什么?

公路局和交通局的区别如下:

职能不同:公路局的职能是负责相关地区公路的交通规费、征稽管理、规划建设与保养维护等。目前正处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管理和养护分离,养护实行企业化运作;交通局的职能主要是负责公路、水运港口及航道、地方铁路的运输行业管理、交通规费、征稽管理、规划建设与保养维护等。

单位属性不同:公路局属于行政机关,是处级事业单位,公路局虽然由局改中心,市县两级公路局的管理权限仍在省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人财物不受地方节制;交通局属于行政单位,是公务员编制,交通运输局作为地方政府组成部门,人财物归属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照实际需要统筹管理。

隶属机构不同:公路局是交通局的下属单位,受交通局领导,公路局主要负责国道、省道的修建和维护工作;交通运输局则负责农村道路和城市道路的修建和维护工作,交通局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行政管理,属于市政府直接领导的一级单位,交通运输局还要负责水路、铁路等交通管理工作。

公路局与交通局的区别

公路管理局和交通局的关系是:公路局行业上受交通局管理,但却是平级单位,都为处级,但公路局是参公单位。

1、交通局全称是交通运输局,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辖区交通运输、运管、征稽、路政、公路、水运等。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机构。

2、公路局全称是公路管理局,归属交通运输局管理,主要是负责干线公路(国、省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公路局和交通局的区别

两者属于不同单位。公路局是事业单位,交通局是行政单位。两者级别相同,但职责不同。

公路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市公路发展战略、规划、规章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路交通规划及现有公路技术改造方案,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及重要县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全市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三)负责编制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市公路和桥梁工程的验收工作。

(五)制定公路科技政策和规范,负责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运用。

(六)负责对公路汽车渡口、收费站进行统一管理和公路通行费、过渡费等规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

(七)负责全市路政管理和路政执法,保护路产路权。规划、审批和管理公路两侧各种构造物和广告、宣传等设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公路沿线的各种建筑设施。

(八)承担公路、桥梁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业务。

(九)负责国防公路战备工作。

(十)开展公路建设融资和国际交通合作及涉外工作。

(十一)负责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干职工队伍建设和劳动人事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局下属各单位。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措施,拟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全国、全省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编制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军事运输。 (四)培育、监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规划市场体系布局,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负责交通工程建设的投标、招标等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定额管理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

(六)负责全市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路政管理,依法保护公路产权。

(七)负责全市道路营业性运输站、点、场建设的规划;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出租、旅游客运、汽车租赁、联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机动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协调工作;负责交通中介组织、信息配载的行业管理工作。

(八)组织编制全市港站主枢纽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港口布局及港航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水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水路运输服务业以及辖区内水上港航监督、港口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行业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船员的培训。

(九)负责全市各项交通规费的征稽、管理和使用;负责道路、桥梁收费站(点)稽查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全市各项交通规费和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投资、价格、税收、信贷、劳动工资、外汇和其他有关交通行业的规定。

(十一)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地方铁路的建设、管理;负责辖区内的铁路专用线的行业管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协调管理。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人才预测、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涉外运输管理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交通科技政策、技术编制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交通工业产品认证和质量监督。

(十六)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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