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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痛苦指数是什么

税负痛苦指数指的是富人税率、公司税率、个人所得税率、销售税率/增值税率以及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障贡献相加计算出来的税负指数。其税负指数越高,就代表着民众的痛苦程度越高;税负指数越低,就代表着民众的痛苦程度越低。税收痛苦指数是评估一个国家或地区税负轻重的标准。

税负痛苦指数是什么

概念由来

税收痛苦指数美国《福布斯》杂志发表的一篇标题为“税务世界:扁平并快乐着”的报道,其主要内容是:通过一年一度的全球税负调查,为企业及其雇员提供投资和就业指导。用这一指数作为衡量一项政策是否有利于吸引资本和人才的最佳标准,负数表示吸引力增加。“税收痛苦指数”也因此而诞生。

世界排名

中国大陆排名全球第二税负痛苦地,排名第一的则是法国。

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则经福布斯评判,分列全球税负痛苦最轻地区的一、二、三位,这三个地区有一个共同点即都不征收增值税。



福布斯杂志税收痛苦指数如何计算,有公式吗

人们关于“税收痛苦指数”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个指数是否科学二是中国的税负是否在世界上位居第二。关于“税收痛苦指数”的科学性,虽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在我看来,该指数并不十分科学合理。笔者曾浏览过福布斯杂志的网页,发现国外指责“税收痛苦指数”的评论还真不少。例如,有一个评论说:

把增值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加到一起相当于把升和立方英尺相加”。还有一个评论指出:

对于一个年收入

10

万美元的人来说,在法国他要按

20%的税率纳税,而在比利时税率为

33%,根本不是‘税收痛苦指数’中的

52.1%和

53.5%。”甚至有人这样评价福布斯的“税收痛苦指数”:“丰富的图表、错误的数据、贫乏的分析”。《福布斯》杂志公布的“税收痛苦指数”全称是“福布斯全球税收痛苦和改革指数”

,它是将一国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税(费)、商品税以及财产税等

6

大税种的最高一档名义税率加总后得出的。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确实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将最高一档税率纳入“税收痛苦指数”,其得出来的数值显然不适用一般纳税人。例如,我国的工薪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45%,它适用月应税工资所得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2010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100元,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仅为1730元,全国80%以上的纳税人是按20%或以下的税率纳税,实际按45%税率纳税的个人寥寥无几。而在2009年福布斯杂志给我国核定的“税收痛苦指数”(159)中,工薪所得税的因子(45)占到了28.3%的比重,显然它高估了中国人的税收“痛苦”程度。诚心为您解答,请给好评,谢谢

中国税收负担究竟有多重

《福布斯》杂志2009年推出“税负痛苦指数”,中国内地位居全球第二的排名,在两年后的今天仍然余波未消。这个排名富有争议性,是因为它击中了公众的心坎:中国的税负到底有多重?统计口径之争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官方和民间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学界普遍认为中国宏观税负偏高,官方和一些学者则认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仍然属于偏低水平。之所以会得出各种不同的结论,原因是对宏观税负计算方式 财政收入/GDP 中的“财政收入”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计算口径:小口径仅仅计算政府的税收收入,中口径计算政府的税收收入和社保收入,大口径计算政府的所有收入,包括税收、政府性基金、社保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

前两种口径已经逐渐为学界所抛弃。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发布了一个中国宏观税负研究报告,认为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为18%,其采用的就是小口径的税收数据,这个数据一经发布便质疑声一片,很快被打入冷宫。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也撰文,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计算得出,2009年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为25.4%,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还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这个数据也受到了广泛的质疑。

2010年10月,国税总局局长肖捷在《求是》杂志上撰文《走出宏观税负的误区》,以2009年数据为准,同样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测算得出,加上政府性收费和基金等非税收入,宏观税负约为30%。贾康和肖捷都是按照IMF的统计口径,同样是2009 年的数据,为何计算结果相差接近五个点?显然,两者对政府收入的计算口径存在差异。

目前普遍被专家和学者接受的,是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即全部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除一般预算收入外,还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社会保险基金缴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根据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计算,2009年, 中国政府后四项收入分别为18,335.04亿元、12,780亿元、6,414.65亿元、988.7亿元(包括电信企业重组专项资本收益600亿元),加上财政收入,全部政府收入合计约为107036.7亿元,大口径宏观税负不低于31.4%。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2010年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认为,按照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标准,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可以定义为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从而得出的宏观税负计算结果是32.2%。

在进行国际对比时,有两种计算方式应用的较为普遍: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收收入+社会保险缴费收入”占GDP比重,另一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界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政府财政统计手册》将政府收入划分为税收、社会缴款、赠与、财产收入、出售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收入六类,其中社会缴款主要是指社保保障收入。欧美等国除了税收收入和社会保障缴款之外,并无其他主要收入来源,因而采取两种标准计算,其结果都相差无几。

但是,这两种计算方式应用到中国时,其结果却相差甚远,中国政府的收入来源除了税收和社保收入之外,还存在着其他欧美国家所没有的收入来源:预算外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的焦点在于,土地出让收入到底是否应该计算为政府财政收入? 2011年两会期间,财政部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发言人戴柏华,对中国宏观税负做了一个正式的回应 财政部仍采用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和口径,得出的结论是中国2010年税负水平为26%,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戴柏华解释,中国政府财政收入,除了公共财政收入之外,还包括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之外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这是因为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国有土地出让行为是一种非生产性资产的交易,结果只是政府土地资产的减少和货币资金的增加,并不带来政府净资产的变化,不增加政府的权益,因而不计作财政收入。

但中国的国有土地只是出让使用权,国有土地资产并未减少,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交易收入,只是土地70 年的租金收入,这一点是有别于大多数国家的,把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的收入排除在政府收入外是值得商榷的。

除了土地出让收入之外,没有计算在内的还有制度外收入。制度外收入是指既不纳入预算内又不纳入预算外管理的收入,由征收主体自由支配、自行管理,几乎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其中主要来源于“三乱”收入(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各目繁多,秩序混乱。这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制度外收入,至今仍屡见不鲜。

如依据于此,根据公开统计数据,2010年政府收入来源中财政收入为83,080亿元,社保收入18,823亿元,土地出让收入29,397亿元;除了土地收入之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为7,388亿元。因此,2010年,中国政府收入不低于138,688亿元,和2010年401,202亿元的GDP相比,宏观税负不低于34.56%。

再考虑到国家之间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高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来说,税负的高低标准并不相同。世界银行此前对一些国家的最佳宏观税负水平的研究结果显示,低收入国家的最佳宏观税负水平为13% 左右;中下等收入国家为20%左右;中上等收入国家为23%左右;高收入国家为30%左右。国际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总体宏观税负远低于发达国家,目前中国人均GDP为4,000美元左右,即使按照中上收入国家计算,目前的宏观税负也远远超过了23%的水平。事实上,中国的宏观税负已经达到了高收入国家的水平。

结构性失衡除了宏观税负较高之外,中国民众之所以觉得痛苦,还和中国的税收结构有关系。和其他欧美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于财产税和所得税不同,中国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包含在商品和服务中的商品服务税,也称做是劳务税。

2009年一个民间研究机构发布了一份公民税权手册中对隐藏在商品中的税收进行过计算,一袋价格为2元的盐,包含大约0.29元的增值税和0.03元的城建税;你花100元买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税和1.45元的城件税;你去餐馆吃饭,最后结账时不论多少,餐费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你去理发店理发,费用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

这些隐藏在商品和劳务中的税收,主要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进口关税和资源税,以上五个税种在2010的收入分别为21,091.95亿元、11,157.64亿元、6,017.54亿元、12,514.9亿元、417亿元,占当年税收比重分别为29%、15.2%、8.3%、17%、0.56%。全部商品劳务税的税收总额为51,199亿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73,202亿元的的70%。也就是说,可以大致这么理解,中国人除了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外,通过消费商品和劳务向政府缴纳了超过5万亿元的税收,而他们大部分人自己并不知情!

在贫富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商品劳务税不区别纳税人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一40 Forbes China福布斯2011 年12月律按消费量的多寡承担税负,造成税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所谓的累退性,即收入越低,其税收负担越重:首先,个人收入高于他人数倍的个人,其消费品支出绝不可能比他人多数倍,在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情况下,收入愈少的人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的比重愈大,税负就相对愈重。其次,对全部消费品都课税时,由于需求弹性大小不同,课税所引起的提价速度也不同,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最快,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慢,因此商品劳务税的税负必然主要由居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负担。他们以较少的财富和收入,却贡献了大部分的税收。

而且,在这种税收结构下,由于不允许进行生计赡养费用的抵扣,中国公民的收入普遍被双重征税,首先在领取工资的阶段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其次在用税收收入购买商品和劳务时,再次被征税。这样他们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宏观税负所体现的水平,导致社会大众的税负痛苦程度明显高于同等宏观税负的其他税收体系。

对于这种税收结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将其称之为结构性的缺陷,不仅不具有调节分配的功能,还具有累退性,商品劳务税的负担主要是广大中低收入的人承担,高收入的人承担间接税税负低,严重背离了税收公平。

税负痛苦的另外一个来源,是中国高法定税负和日益加强的征管能力的组合。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于当时征管水平较差,税收征收率不过50%,实际征收而入库的税收,可能仅仅是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征缴的一半。为了弥补征管损失,中国制定了更高的税率: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7%,由于是生产型增值税,如果换算成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应该在23%,排在全世界第六位;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制税率最高达到45%,这个税率几乎全球最高;企业所得税虽然2008年1月1日起从33%调减至25%,但这个税率仍要比周边国家高出很多。

施正文认为,如果把税法上规定的税都收上来,企业的税收负担是很高,应该超过了50%。关键是,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中国税收机关的征管能力越来越强,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的目标是征收率要达到75%到80%,这种高法定税率和高征收率的组合,越来越让中国的企业和民众感到窒息。

除了税负问题之外,中国另一个广为诟病的问题就是,中国的政府收入用于教育、医疗、养老方面的支出的确很少。根据世界银行数据,中国的医疗支出只占GDP 的1.2%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约6.85万亿元,医疗、教育、社保就业三项支出占比仅14.9%。在美国,同样这三项上的开支已相当于联邦政府总开支的61%。

同时,按照蔡继明的统计中国政府的行政支出占到财政收入的20%,是日本的10倍。中国大量的财政资源被投入于经济建设,比如三峡大坝、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以及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这些项目建成之后国民并未分享其利润。

中国的税收改革的目标应该是首先降低法定税率,降低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同时将对税收结构进行调整,降低流转税也就是商品和劳务税的比重,而增加直接税也就是所得税和财产税收的比重,从而实现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税收公平目标,不仅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也有利于扩大内需和消费,促进经济增长转向内生动力,实现经济转型。

紧急!论文!

据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发表的2005年度的“税负痛苦指数(Tax Misery Index)指出 ,从2000年中国开始进入福布斯的统计以来,中国的宏观税收负担指数便一路上扬,2002年位居第三,2004年位居第四,2005年更是以160的指数跃升全球第二。目前,我们无法客观评价该指数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但是,任何时候都需要合理确定政府税收收入规模,即确定一个合理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在这一水平下,既能满足政府对税收收入的需要,又在整个社会的承受能力之内,不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理性地界定宏观税收负担的合理水平并实现其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界定:影响因素与国际经验

(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影响因素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税收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准确把握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需要全面、充分、科学地考察和分析影响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因素,从中找出规律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宏观税负与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决定因素主要有经济增长水平、政府职能范围和政府非税收入规模。

1.经济增长水平因素。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与经济增长水平正相关。经济增长水平愈高,社会产品愈丰富,人均GDP的水平就愈高,这样税基就比较宽广,整个社会税收的承受能力就强。因此,经济增长水平较高的经济发达国家,其宏观税负水平要高于发展中国家。从理论上讲,宏观税负水平增长应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协调同步。据有关专家测定,西方国家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通常大于1,而这一弹性系数在我国保持在0.8左右是比较合适的。

2.政府职能范围因素。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政府职能范围宽、事权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数量就多,宏观税负水平就应高一些,反之则低。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规模和作用范围日益扩大。政府职能范围拓展,必将使政府支出的规模不断膨胀,要求有较大规模的税收来支持,这样必然要求宏观税负水平不断提高。在税收收入成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一定时期财政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反映税收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支持程度。根据灰色模型的测定量,税收规模对政府履行其职能提供稳定的支持,一般应满足:-0.03<政府职能税收支持的发展系数<+0.03.

3.从非税收入规模因素。税收并不是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惟一方式和渠道。在衡量宏观税负水平时,需要考察政府通过非税方式取得的收入规模的大小。因为一定时期内整个社会创造的可供分配使用的GDP是一个定量,政府的各种收入都来源于当期社会所创造的GDP,在满足政府一定支出需要的情况下,通过非税形式取得的收入规模大,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规模必然减少。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以上缴利润代替税收,从而导致税制结构简单,税收数量减少,财政收入中企业利润的份额大,而税收的份额则相应少,宏观税负水平也随之较低。但是合理的税负,则要求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相结合,统筹安排。从各国财政收入构成看,都有或多或少的非税收入。如日本、美国、法国、荷兰、 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中央政府的非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在10%左右。发展中国家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15%~25%.所以,税收负担并不是纳税人的全部负担,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也不仅仅只有税收一种形式。要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首先应保证政府收入形式规范化。按照灰色模型的测定量,在政府收入形式较为规范的条件下,实际税收状态与税收基本能力的发展系数的差距应小于0.03.

(二)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国际经验

早在1983年,原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思?马斯顿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选择21个国家,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宏观税负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他得出的结论是:低税国家的人均GDP增长率、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的增长幅度、投资增长率和出口增长率、社会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均大于高税国家。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量关系是:税收占GDP的比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律,而对低收入国家来说,提高宏观税负水平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尤为明显。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各国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时非常重视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对各种类型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是逐步上升的,目前的平均水平为30%以上;发展中国家税负平均水平一般在16%~20%之间。

按照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理论进行综合分析,从发展中国家税负水平的一般情况看,15%~25%这个区间的宏观税负水平较为适宜,比较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平均利润水平。

二、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分析

(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水平的比较

一般认为,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个国家人均GDP水平增加,宏观税负水平也不断提高。我国人均GDP水平自1991年以来一直保持着6%以上的年增长率,是宏观税负水平提高的基础。但是由表2可见,从1994年以后,税收占GDP比重的增长要高于人均GDP水平的增长速度。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在1996年以前是小于1的,即税收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增长速度。从1996年开始,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超过1,在2005年达1.285.从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的变化,可以明显地看出近几年我国宏观税负在多年下降滞后转向升高趋势,具有一定的恢复性质。但是,这一上升的过程恰好发生在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时期,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向相背离。

(二) 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政府执行职能需要的比较

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的分工尚不完全清晰,政府职能的界定还存在不规范之处,这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调整。但应看到,虽然我国财政收入逐年增长,仍不能完全保证政府职能部门运转及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不少基层政府仍是“吃饭财政”。我国财政在增加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支出方面虽然尽了很大努力,但仍然难以满足各方面发展的需要。以教育为例,我国财政用于教育的支出占GDP的比重1994年为2.19%,到2005年为2.54%,仍然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发展的需要看,随着人均GDP的增长,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也会不断地增加,公共支出占GDP比重的不断扩大已是被许多国家发展实践证明了的一个规律。目前我国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缩小地区发展差异、促进要素流动、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等各方面都对公共支出水平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

我国财政除了公共支出增长的压力以外,还存在着相当大的潜在的财政支出负担。多年的国债已经积累到相当规模,每年的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已经占了财政收入一个不小的比例。虽然1997年以后国债规模的扩大与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有关,并不完全是因为财政困难所致,但是财政每年要承担相当数量的国债还本付息任务。以2005年为例,国债还息支出达730亿元,占财政支出的13.2%;国债还本支出为1579.82亿元,占当年债务收入的37.8%.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和人口的老龄化过程中,为支付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开支和承担越来越多的老龄人口的社会保障负担,也形成财政潜在负债。冲销部分国有银行呆账和地方政府偿还债务也将是财政不可回避的一个负担。从这些方面看,我国目前税收占GDP比重水平与政府职能履行所要求的财力水平是不够适应的。

(三)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企业负担的比较

宏观税负水平与企业税负有关,但两者又是不同的。企业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其适用税种的实际税率的高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税负水平的高低是影响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基础性因素。宏观税负水平除了受税种和税率的影响之外,还受到税基和税源范围的影响,即使税种和税率不变,甚至有所减少和下降时,如果税基和税源扩大,也有可能导致宏观税负水平上升。如欧盟各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持续采取降低税率的措施,但其宏观税负仍不断上升,欧盟经济货币联盟区域2005年税收占GDP比率高达45%,使宏观税负达到历史新高,比美国和日本高出14%.其原因就是欧盟各国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采取了扩大税基和加强征管的措施。因此企业的税负轻重并不能简单地看这个国家的税收/GDP比率,而且要看这个国家基本税种的税率。

我国近几年宏观税率上升,但企业基本税种的名义税率并没有变化,工商税收各税种的法定税率仍然保持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水平上。企业的实际税率则是有升有降,一方面由于财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纠正地方政府随意减免税收等措施而使实际税率上升;另一方面,1994年以来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提高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等,则起到了降低企业实际税率的作用。当然,在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企业之间,实际税率的这种升降分布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比较客观地看,近年宏观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通过上述分析,作者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我国政府制度内的收入(指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的总和)占GDP的比重与国际上相近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接近,尚在正常范围内。但是还存在相当大的制度外政府收入,加大了政府实际集中资源的比例。(2)我国宏观税负上升的过程中,企业的法定税率并未提高,总体上讲是属于恢复性和发展性的上升。但是企业确实存在基本税率较高与制度外非规范负担过重的问题。(3)虽然宏观税负上升,税收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政府为执行基本职能和满足基本公共需要的财力仍然存在不足现象。(4)我国近年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税收弹性系数提高较多,与经济低速增长时期扩张性财政政策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化并不单纯是税率水平调整的问题。

三、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理性选择

宏观税负合理水平的选择首先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目前还没有脱离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人均GDP水平比较低,这说明社会的剩余产品率还不高,难以提供更多的税收收入,因此宏观税负水平不宜过高。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DP呈正相关,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0%左右;人均GDF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3%;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人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30%.参考国际经验,就政府制度内收入占GDP比重这一意义的宏观税负来说,我国应选择在20%左右。如果政府制度内收入中的非税收入占5%左右,则税收收入占15%左右比较合适。

我国税收以流转税为主体,企业是税收的主要提供者,企业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是宏观税负合理水平选择的重要依据。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完成,全社会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尚未完成,加上近几年世界经济不景气,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放慢,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的局面近期难以彻底改观,企业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宏观税负的上升应以不增加企业税负为基本前提,并且应为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创造条件。

从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财力来看,实践已经证明前几年占 GDP1l%左右的税收收入无法满足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调节经济的需要,还造成了对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的过度依赖,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和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从发展的趋势看,社会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会随着人均GDP的提高而增长,在体制改革过程中社会保障压力会增大,税费改革等整治政府制度外收入的措施都需要一定的政府财力条件,因此,政府制度内收入占GDP的比重回升到20%左右也是必要的。

综合我国生产力的水平、企业效益状况及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参考宏观税负水平界定的国际经验,在整顿政府收入渠道,取消制度外收入,理顺税费关系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上,将我国制度内政府收入的宏观税负水平保持在20%左右,税收占 GDP比重保持在15%左右是合理的。在宏观税负的变动趋势上,应当使其能够随着GDP的增长而提高,即将税收弹性系数保持在1以上,但不能过高。

四、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优化途径

(一)整顿政府收入渠道,理顺税费关系

在政府存在大量非规范的制度外收入的情况下,宏观税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实际意义,即使降低税收占GDP的比重,也不一定能够减轻企业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在总体负担较高的情况下,很多人提出减税的主张,而实际上如果采取只重视减税,而忽视对制度外收入的整治,结果只会导致分配秩序的进一步混乱和加重企业的负担。因此,彻底整治政府收入渠道,理顺税费关系,减少非规范的制度外收入是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的首要任务。

由于各种乱收费是造成我国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低,而政府部门实际集中财力占GDP比重高,企业负担重的主要原因,解决目前政府收入形式不规范的混乱局面,关键是理顺税费关系,建立起以税收收入为主,收费为辅,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运行机制。理顺税费关系必须在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范围的基础上,对现行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根据其不同的内容实行取消、改税、规范和转制措施:(1)取消非规范的制度外收费;(2)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费改税”;(3)在取消不合理收费、对一部分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的基础上,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保留的收费项目应严格限定范围,并实行公开化;(4)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使经营性的事业收费转向市场。

(二)调整税收结构,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由于我国同时存在企业承受能力弱和政府财力不足的矛盾,实现宏观税负合理化,关键是要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前提下,保证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为此,需要完善和调整现行的税收格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以增加税收收入。

完善和调整税收格局主要应合理扩大部分税种的税基和扩大非企业税收。如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先扩大到交通运输业;扩大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提高目前低税或无税的产业部门和某些经济行为的税收贡献率,如适当提高第三产业的实际税负。强化个人所得税,在增强收入调节功能的同时,提高居民缴纳税收的比重,改善税收格局。可以通过逐步完善法人支付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完善地方税体系,开征一些新的地方税税种,如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过多的税收优惠以及由于税收优惠管理不严而衍生的任意减免税、越权减免税,是以往我国税收占GDP比重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不利于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继续清理过多的税收优惠规定、严格税收优惠管理,是增加税收收入、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的必要措施。各级政府应改变靠减免税收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思路,规范和完善目前对各种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边开放城市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纠正这些地区竟相以税收优惠和减免税来吸引投资的做法。税收优惠和减免税应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优惠的方式,除减免税外,应主要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形式。杜绝任何税法规定之外的税收优惠和减免税。要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保证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

实现宏观税负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个新课题。从长远来看,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的波动在所难免,实现宏观税负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必须改造现有的税收机制,加大所得税的份额,构造内在的“自动稳定器”,使税收水平能够与经济同方向变动。从流转税为主到所得税为主的税制过渡需要许多条件,我们应当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努力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实现这一过渡。从近期来看,在税制条件尚不具备、财政收入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宏观税负水平(指制度内收入)还难以降低。在政府财政负担沉重、许多地方入不敷出的情况下,税收的减少会影响政府执行正常职能,减弱管理和调控能力,并驱使各级政府向制度外收入寻求补充,使制度外收入的整顿治理更加困难,企业负担更加沉重。同时,在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情况下,降低税收水平对经济的刺激作用有限,反而可能带来许多负作用。

我国目前与宏观调控协调的宏观税负政策应当是保持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重在结构调整。即在近期内既不实行全面的减税措施,也不过度追求政府收入的增长,特别是不能为了完成增收任务而向企业征收过头税,保持税收收入占GDP比重15%左右的水平,或政府制度内收入占GDP比重20%左右的水平。重在结构调整,除了前面提及的整治政府收入渠道,减少制度外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以外,在税收方面,可以通过调整税收的内部结构,实行结构性减税,如改变对投资的控制性税收政策,对民间投资实行税收鼓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政策相配合,推动经济的发展。

仅供参考

世界上税收最少的国家排行

根据《福布斯》最新出炉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排行第一和第二分别是法国和比利时;而中国继续是亚洲经济体中税务最重的国家,全球排名第三。

据《联合早报》十五日报道,最新一期的《福布斯》发表的二OO七年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继续是亚洲经济体中税务最重的国家,全球排名第三,税负痛苦指数是一百五十二。第一和第二分别是法国和比利时,税负痛苦指数是一百六十六点八和一百五十六点四。

不过《福布斯》在报告中指出,中国今年的表现有明显改善,它展开的税务改革计划,使税负痛苦指数下降了八点,在全球排名从第二位退到第三位,“而且各种迹象显示中国明年的排名还会再下调。”

整体而言,欧盟十五个原成员国以及中国,是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最高的国家。除中国以外的亚洲其他国家、中东、俄罗斯和美国,指数最低。

据报道,新加坡的税负痛苦指数是七十九点五,是全球税负最低地区的第五位。全球指数最低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指数是十八、亚洲指数最低的香港是四十三点五。

《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是根据各地的公司税率、个人所得税率、富人税率、销售税率/增值税率,以及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障贡献等计算而得,指数越高意味痛苦程度越高。

虽然新加坡的税负痛苦指数保持在低水平,但是新加坡将从今年七月起,把消费税率从百分之五调高到百分之七,并把雇主的公积金缴交率从百分之十三调高到百分之十四点五,因此今年的税收痛苦指数增加了三点五。

除了新加坡之外,菲律宾是税负痛苦指数增加的唯一亚洲国家,指数增加两点希望给个采纳!

中国的税收在世界排第几

2015年《福布斯》出炉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是亚洲经济体中税务最重的国家,全球排名第3,税负痛苦指数是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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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税负 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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