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几年为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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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该制度是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3、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5、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6、失踪人的财产是不能继承的。
7、中国《继承法》第2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8、”而失踪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确认其死亡,所以,他的财产不能继承,但应设立代管。
9、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10、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11、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2、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14、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15、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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