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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每月交多少

住房公积金每月交多少的答案是:公积金=员工个人工资×存款比例(5%~12%)×2

住房公积金每月交多少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具体的缴纳比例与缴纳基数如下: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即是说,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顶。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单位为个人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比例超过12%的部分,将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上海市目前的普通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与企业各交工资总额的7%,如果有补充公积金,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两项相加,单向缴存的最高额度为15%。如果12%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税,那么超过的3%部分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8M,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这里只是原则上不能超过,说明还是可以超过的。对于超过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社保五险属于国家法定强制险种,社会监管也越来越严格,尤其是社保改由税务征收后,违法风险和成本逐渐加大,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五险的单位在减少。现在的员工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社保,越来越有维权意识。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缴纳的社会福利,但没有足够的法定强制性,单位违规的风险和代价相对小,员工个人都有一定容忍度,造成用人单位有机可乘,有相当大的自主操作空间。

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或者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缴纳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理范围,说白了去仲裁委员会投诉没有用,员工要去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目前来说,体制内的单位,央企、国企、机关事业单位都是依法足额给职工缴纳公积金。但是,体制外的单位就不一样了。很多民营、私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或者按工资打折标准给员工缴纳,甚至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很少会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

单位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员工维权时,相关部门基本上也都是让双方调解,不会直接强行判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监管不够严厉,单位也没有忌惮的风险和代价,所以有恃无恐,能省则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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