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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不设区的地级市有哪几个

全国不设区的地级市有哪几个的答案是:全国现有4个不设区地级市,分别是: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海南省儋州市,甘肃省嘉峪关市。。

全国不设区的地级市有哪几个

中国共有五个不设市辖区的地级市,分别是东莞市、中山市、三沙市、儋州市、嘉峪关市。

东莞是广东省省辖市,是"广东四小虎"之一,号称"世界工厂"。

中山古称香山县,是中国唯一以伟人名字命名的地级城市。

三沙市是中国领土最南端、地理位置最南、总面积最大(含海域)、陆地面积最小和人口最少的县市,是中国继浙江省舟山市之后第二个以群岛设市的行政区。

儋州市位于海南岛西北部,濒临北部湾。全市人口104.31万,陆地面积3400平方公里。辖区有17个镇,4个市属农场及3个工业园区;海岸线长240公里,是海南省人口最多,面积最大的市(县)。

嘉峪关是明代万里长城的西端起点,因1958年国家"一五"计划重点项目"酒泉钢铁公司"的建设而兴起的一座新兴的工业旅游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是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由省、自治区管辖。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 。

1949年,地级市的数目为54个,专区的数目则高达170个,1982年,地级市的数目为112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在此期间,地区的数目均多于地级市,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1983年,中国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当前,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仅剩7个地区,而地级市的数量则达到了293个,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中国共计293个地级市。

地级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州",和明清时期的"府",下领县和散州(相当于今县级市)。它是一种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单位,由一级行政单位的省(元明清时期称省,唐宋时期称道或路)所直领。

民国初期(1913年),袁世凯北洋政府颁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全国沿袭省制,废府存县,各省置道,原府所辖各县划归于道,改省、府、县三级制为省、道、县三级制。当时县治所在地的城厢,以及村庄屯集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均可设市。曾有部分地方的县分出县城设市,但皆被当时的北洋政府挡下。

1921年2月,统领南方各省的国民政府,推动将广州设市,1921年3月原隶属广东省澄海县的汕头镇,单独成立汕头市,至此开启了全国各地实施市制的风潮。同年7月3日,北洋政府将"市"分为"普通市"与"特别市"两种,普通市隶属于县,特别市则与县同级。

1928年,国民政府北伐胜利后,废除了道,改为省、县(市)二级制,开始于省与县之间设置"行政督察区",一个行政督察区管理十几个县,相当于省与县之间的第二级行政区,属于准行政区划单位,其管理机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机构。

1930年,国民政府制定新的《市组织法》,将"市"分为院辖市和省辖市。院辖市相当于今直辖市,与省同级,省辖市则与县同级,隶属于省。市与县通常并存。到1949年,全国共设有56个省辖市。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这时主要的地级行政区主要为专区和省辖市。这时省辖市的组成主要为市辖区,专区的组成为专辖市(即县级市)、县、自治县,且专区的数目远多于省辖市。

20世纪50年代早期,中国开始市管县体制改革的尝试,部分专区被撤销,将部分专区领导的部分县划归部分省辖市领导。1950年旅大行署区改为直辖市旅大市,管辖金县、长山县(1953年改名长海县),1951年浙江省将省直辖的杭县划归杭州市管辖,旅大市在1954年改制为辽宁省辖市后,继续管辖金县和长海县。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武清、静海等12个县划归省辖天津市领导,而在1967年天津在改为直辖市之后,仍保留原12个县。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

1960年,全国已有52个省辖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

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恢复原有体制,河北省恢复了全部专区。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

1967年–1975年,专区逐渐改称地区。

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调研四川省产业结构问题,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刘明夫明确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

1980年起,地区与省辖市合并,再次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在国家的行政区划序列里,正式将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1983年后,为贯彻《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

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继中编委关于重庆(1997年升为直辖市)、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文件)下发后,16市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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