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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可以折旧吗

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可以折旧吗的答案是:不可以

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可以折旧吗

根据税法规定,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若无法取得固定资产购置时的正规发票等真实凭据,可以评估入账,并可以按照评估入账的价值计提折旧,但是在税务处理上不能在税前(所得税)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

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土地;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如果再出售,对方应按评估确认价值入账的,与实际售价的差额部分,可以计入累计折旧,但不允许税前列支。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

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因此,增值部分应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增值部分的折旧和推销不可以在税前扣除,折旧年限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按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确定。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投资活动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对该项投资权益进行转让时,则应将增值部分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所得税。账务处理上,按增值部分缴纳的所得税,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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