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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买受人有什么不同

买受人和业主既是相互区别,又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概念。对于房屋这个标的物而言,要想成为业主,前提是成为房屋买受人。先要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作为合同一方的买受人,然后通过与出卖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转换成为业主。那么,买受人何时成为业主,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呢,我国《民法典》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以上法律和规定看,买受人在接受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后,即发生标的物的转移占有,身份才由买受人变成为业主。

业主与买受人有什么不同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直观的反映在应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备案表不仅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还反映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开发商能够取得该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安心接收入住。

1、竣工验收

业主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业主。

2、支付违约金

业主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善房屋交付的条件,并让开发商赔偿因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开发商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可开发商违约逾期交付房屋的,业主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让开发商交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对于开发商交房时而房屋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很多业主并不采取行动,只是认为开发商违约了就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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