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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条件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带动就业3人以上,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申报主体: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补助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重庆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重庆市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符合扶持人群的佐证材料;6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初审单位审核人在认真比对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进行签字确认并收取复印件。

以上所有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其中纸质件3份,电子件1份,通过审核的申请资料由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长期保存

申请资料由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经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复审后报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年底集中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初审、复核可采取系统批量比对、集中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重点审查相关资料、实际经营和带动就业状况的真实性。

审核通过后,由审批单位按规定在其门户网站和办公地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标签: 补助 创业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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