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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怎么开

死亡证明怎么开的答案是:在医院过世的人,只能由所在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公民正常死亡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如交通事故等,只能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需注意的是:人去世后不会自动注销,按照户口登记条例,是必须进行销户处理。因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据了解,开死亡证明具有以下的作用:

1、死亡证明是居民死亡的法定记录文件,属于法律凭证。

2、死亡证明会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有关部门根据这个证明进行必要的手续,比如注销死者户口、办理殡葬火化等。

3、死亡证明是死亡原因的原始资料,卫生部门利用它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定卫生工作方针,采取防病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死亡证明可用于保险、遗产等群众性和社会性的凭证及公证,成为其必备的文件。

死亡证明怎么开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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