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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利息和租金能否同时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规定,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但如果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已经有了住房,就不能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此外,住房租金必须是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才可以填报。

如果纳税人有购房,还享受了住房租金扣除,未来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将会影响个人征信。

住房利息和租金能否同时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4、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1、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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