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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和枪毙哪个更痛苦

死刑的执行方式中,一般认为“枪毙”会比“注射”更痛苦。毕竟枪毙过程中子弹不是直接射入脑干部分,伤口的疼痛感是肯定存在的。

注射和枪毙哪个更痛苦

但是有报道说,注射死刑一旦出现意外,可能会死得更痛苦。在美国有一例注射死刑案例就出了意外,犯人没有被完全麻痹,最终在行刑台上挣扎了20多分钟窒息而死,其中的痛苦可想而知,据美国统计注射死刑的事故率高达7.5%,一旦出了意外那死刑犯受到的将会是非人的折磨。



关于中国死刑里的枪决和注射死,我觉得还是枪决好些。

我也觉得枪决更好。枪决如果爆头,一枪毙命,没有痛苦。即使死相难看也无所谓了。注射一般得一两分钟才死,如果特殊情况时间更长,可能会比较痛苦。

另外,我觉得枪决绑缚刑场,piu,一枪毙命更爽快些,不像注射无声无息就死了。枪决显得更爷们些。要是我就选枪决,更男子汉的死法。

枪决死刑、注射死刑、毒气死刑和绞刑,那种死刑最痛苦?那种最好受啊?

当然是绞刑了

一方面是看着自己死亡的,另方面是真切感受了死亡的全过程。

毒气死亡也比较残忍

它是漫长地,关键还是痛苦地死亡

注射死亡最人道了,只不过价格较高啊

目前大部分死刑犯是枪决还是注射死刑?

执行死刑的方式并不是任意选择,而是需要根据犯人触犯的法律来进行判定,所以需要根据死刑犯的判决书来进行判断。

注射死刑在1888年的时候已经由纽约的一名医生提出来,他提出注射死刑更人道,成本更低,远低于绞刑的方式,当时虽然引起关注,但是直到1977年,美国才正式第一个使用注射死刑的方式对死刑犯进行死刑,而我们从1997年开始引进这种技术,是全世界第二个使用这种死刑方法的国家。

我国最先使用注射死刑的是三名毒贩,执行地点是云南昆明,这三名毒贩成为了注射死刑最先吃螃蟹的死刑犯人,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注射死刑执行方式在我们国内已经超过50%以上,已经慢慢开始逐步取代枪决的死刑执行方式,虽然说还没有完全取代,但是这些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注射死刑的条件是什么呢,其实在我国法律上面就有这个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死刑方式其实可以选择,,理论上来说死刑犯有选择自己死刑执行的方式,只是现实当中这种会不会这样做就不知道了,注射死刑比枪决的恐怖程度低很多,不过从成本上面来说枪决低一点,注射死刑会高一些。

注射死刑执行条件是什么,什么样的犯人有资格使用注射死刑呢,首先注射死刑的条件是,第一要有固定的执行室,里面要有完整的注射死刑的设备,第二就是要有有专业性的法警,这些法警要懂得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懂得怎么规范的操作执行过程,第三就是在规定的刑场法场指定位置进行。

满足上面的三个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死刑犯使用注射死刑的方式,同时也可以选择使用枪决的方式 ,什么样的死刑犯可以选择注射死刑呢,正常来说这些并没有规定,任何死刑犯都有资格选择注射死刑的方式,只是前提条件是被拘押的看守所里面有注射死刑这个条件,没有这个条件的最终只有使用枪决的方式,有这个条件的可以自己选择一种死刑方式。

注射死刑的大概过程就是,死刑犯被绑到执行死刑的床上面,四肢跟身体都被死死绑住固定在床上,然后法警会给死刑犯静脉处用酒精涂抹,让血管显得更清晰,然后就把针扎进去,扎针好后安装上观测心电图的设备后就离开,这个时候并没有注射药物,而是离开后到操作室里面操作注射,通过启动按钮让设备自动给死刑犯身体里面注射药物,并不是人工注射的。

整个死刑药物注射全部过程大概在二十五分钟左右结束,过程都是仪器自动进行的,三种药物注射的量跟注射的时间都是设定好的,第一种药物是让人失去意识的药物,一般大概注射完17分钟左右后自动注射第二种让肌肉放松的药物,这种药物注射完大概七分钟左右注射第三种剧毒药物,这种药物能使人一分钟之内心脏永久性不可恢复的停止跳动,心电图仪器显示拉直线后检查心跳呼吸以及瞳孔,确认死亡后死刑执行结束,后拍照登记再让殡仪馆车子运走火化。

判死刑是枪毙还是打针

判死刑有注射和枪毙两种处决方式。

【法律分析】

执行死刑有两种方式,枪毙或注射死刑都是处决方式。枪毙大多数省份还是存在的,如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杀人,勒索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枪毙。中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中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枪决方式还在许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随着中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进步,枪决最终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取代的。犯人只能申请被执行方式,至于决定权在法院。现在只有少数的中院具备了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其他没有条件的中院,无论罪犯申不申请都是执行枪决。所以最主要的还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条件执行注射。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现在的死刑是枪毙还是注射

现在的死刑枪毙或者注射都可以。但是执行死刑的方式并不是任意选择,而是需要根据犯人触犯的法律来进行判定,所以需要根据死刑犯的判决书来进行判断。枪毙还是大多数省份还是存在的,如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杀人,勒索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枪毙。中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中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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