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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有什么用

身份证有什么用的答案是:身份证的用处有: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参加考试;结婚登记;出入境手续等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身份证有什么用

居民身份证(IDCard),分为实卡身份证和EIDCard(电子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并作为每个人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的用处有: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参加考试;结婚登记;出入境手续等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我国推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原因

1984年,时任公安部部长刘复之答记者问时解释,那个年代,包括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在内,很多国家都实行了身份证制度。只不过,各国的身份证件名称、发证年龄、有效期限等不尽相同。比如,有的国家发证对象为17周岁以上的公民,证件每10年换发一次;有的国家规定,凡在本国居住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发给身份证,44周岁以上发永久性身份证;有的国家发证范围不受年龄的限制;一些国家的身份证除证明公民身份外,还可作为旅游证和通行证使用。(1984年5月8日《北京日报》4版,《利于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证四化建设》)

当年,我国用作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已有工作证、户口本等,但工作证、介绍信种类繁杂,既没有统一格式,也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一般法律效力,还容易伪造、顶替,被不守法分子利用。至于户口本,一户一本,只能在当地使用,携带很不方便,也不利于有关部门开展工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为了方便群众、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需要统一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居民身份证件。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颁布,我国开始正式推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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