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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条约》主要内容是什么

《天津条约》主要内容是什么

英国驻华使节并各眷属及各随员“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可在北京租地租屋,雇觅夫役。英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凡传基督教者,清政府应一体保护。

英国人可前往内地游历、通商。

除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外,增开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为通商口岸;长江汉口段以下至海沿岸,除增开镇江一口外,再选择不超过三处地方开放;许英商船驶入长江至长江沿岸各口岸经商;英国兵船亦得进入各通商口岸。

英国人有权雇佣华人,可在各口并各地方租地盖屋,设立栈房,建立教堂、医院、墓地。

涉及英国人的纠纷案件,英国当事人及财产,皆归英国官员查办;英国人犯法,由英国官员惩处;中国人扰害英国人,由中国官员惩办;中英两国之人争讼而又不能劝息,由中国地方官与英国领事会同审办。

中英双方应于《天津条约》签订后尽快于上海会商新税则;英商进出口货物于内地应纳之“子口税”,应“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一次缴清。

今后若有给予他国特权,“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赔偿英国商民损失及军费共400万两。

赔款缴清,方将广州城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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