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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是什么意思?

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们在审判实务中进行举证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则。但不少人对作为举证前提的“主张”的理解有偏差,将他机械地等同于原告的起诉请求,在被告不反诉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全部承担,这样明显不合理。

正确的理解应是,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法律主张即诉讼请求。

谁主张谁举证是什么意思?

先举一个简单的案例,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偿付货款3万元及违约金,甲的事实主张为卖给乙3万元货物,甲应对此提供证据,甲提供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及乙收货的收据,乙的事实主张为已付款8000元,且又退回甲供给的部分货物,乙即应对该两项主张负举证责任。一个案件中,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会有很多事实主张,被告虽没有诉讼请求,但也会有很多有利的事实主张,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如李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万元,李某应当对刘某借其1万元的主张举证,刘某不必对其没有向李某借款1万元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刘某主张已还款3000元,刘某应对此负举证责任,而李某就不必对刘某没有还款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转移。审判实践中,单一的举证责任分配几乎不存在,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是对立双方为支持己方主张的事实而进行的交替举证的辩证的矛盾运动过程。原告对自己的事实主张举证证明,经法庭认可,如对方反驳或提出新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该举证经法庭确认,若原告反驳,则要再举证,以此类推。

第一,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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