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改名的七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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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可以改名的理由分别是:
1.申请人的姓名有谐音,读起来有歧义;
2.姓名中带有生僻词,电脑打不出来;
3.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的人重名;
4.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5.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
6.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有重名的;
7.有特殊情况的。
另外还有8种情况不允许改名:
1.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2.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4.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5.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6.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7.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8.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可以改名的七种理由 哪7个理由可以改名字
1、一般满18周岁变更姓名比较困难,要有合理的理由。一般比较有效的理由应当是现在的名字给你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所以你可以说因为你现在的工作单位存在于你重名的情况,给你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遇带来极其不便。
2、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籍管理机关批准。
5、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者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6、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7、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去派出所改名七种理由
改名的正当理由如下:
1.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2.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响识记或电脑打不出来,对生活工作极为不便。
3.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4.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
5.有特殊情况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从法理和原则上说,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请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和理由,公安部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从法理和原则上说,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请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和理由,公安部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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